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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涟水县南集砖瓦二厂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涟水县南集砖瓦二厂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涟非诉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申请人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涟人社察罚字(2014)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华中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淮涟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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