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涟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正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涟水县**育委员会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王**与淮安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叶**、杨**执行裁定书
淮安市**监督局与江都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涟**生局与吴**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王*与涟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涟水**管理局与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南**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