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叶**、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叶**、杨**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23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对叶**、杨**征收社会抚养费76880元。文书生效后,叶**、杨**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履行8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履行8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计征决字(2014)027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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