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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涟水县**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涟水**有限公司作出涟住罚字(2015)第0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中央城2、3号楼之间架设的天桥,并处罚款人民币42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缴告知后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应视为其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涉嫌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查处,应当属于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擅自在中央城2、3号楼之间架设天桥,与批准的规划方案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涟住罚字(2015)第0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涟住罚字(2015)第0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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