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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监督局与洪泽嘉**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监督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洪泽**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冷藏冷冻箱产品上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淮洪质监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监督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淮安市**监督局申请执行的淮洪质监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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