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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管理局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钱孝花销售不合格皮革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钱孝花作出淮洪工商案(2014)0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淮安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淮洪工商案(2014)0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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