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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育委员会与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盱**计委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盱**计委于2015年2月27日以被执行人余小*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余小*作出盱卫医罚决(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请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罚款8000元,加处罚款8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盱**计委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盱卫医罚决(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盱卫医证保决(2015)1261号)上载明的药品和器械;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余小平,并于2015年5月18日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余小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盱**计委作出的盱卫医罚决(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主张权利,也未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余**因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盱**计委对被执行人余**所作出的盱卫医罚决(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8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16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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