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金湖**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金湖**有限公司社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金**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金*诉行审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未按裁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银行、车管所、住建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诉行审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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