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盱眙县公安局及第三人满昌连、梁*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件已协调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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