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淮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史**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淮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联**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天**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育委员会与侍朝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盱眙县**育委员会与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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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金湖**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永**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周*与盱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