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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淮安鼎**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淮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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