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田诉被告仪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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