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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仪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田诉被告仪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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