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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土资源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扬州**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扬江国土(2014)罚字第332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31日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的处罚事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扬江国土(2014)罚字第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退还非法占用的63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邵伯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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