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句容市**管理局作出的句食药餐罚字(2014)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处罚决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海天酱油一瓶,菜刀一只,不锈钢勺子一把);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201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000元,并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960元。2014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4年12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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