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远诉被告扬中市公安局、被告镇江市公安局,第三人周**要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左国*与扬中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镇江**源局与镇江鑫**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行政裁定书
(2015)泰中行终字第00128号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5)泰中行终字第00120号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靖江市公安局、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及原审第三人刘**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5)泰中行终字第00122号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靖江市公安局、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及原审第三人朱满成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5)泰中行终字第00121号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靖江市公安局、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及原审第三人刘**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