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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扬中市公安局、镇江市公安局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远诉被告扬中市公安局、被告镇江市公安局,第三人周**要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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