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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育委员会与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泰兴市**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泰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没收非法所得66870元,罚款70000元的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泰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非法所得66870元,罚款70000元的内容,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泰卫医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非法所得66870元,罚款70000元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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