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泰兴**护局与江苏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兴市环境保护局泰环罚字(2014)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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