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江**管理局与靖江市蝴蝶兰景酒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靖江市市场管理监督局与靖江市蝴蝶兰景酒店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靖江**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泰*)质监罚字(2014)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泰靖非诉行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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