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江市**管理局与江苏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靖江市**管理局与江苏联**有限公司为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靖**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泰靖非诉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定:靖江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靖安监管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486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视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同意约期给付。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泰靖非诉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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