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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规划局与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规划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规罚字(2015)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于2014年在靖江市东兴镇振兴西路南侧地块建设房屋,所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3485.66平方米,超许可建筑面积219.6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靖江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冯**作出了靖规罚字(2015)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收入548400元,并处罚款3290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违法收入5484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决定没收的违法收入548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江市规划局对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靖江市规划局作出的靖规罚字(2015)第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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