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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管理局与江苏大**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安监管罚(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认为,2014年8月30日8时左右,被申请人在卸模板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4万元。申请人经调查,认定被申请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泰)安监管罚(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罚款15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4月10日分别向被申请人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但被申请人仍拒不缴纳罚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加处的罚款1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泰)安监管罚(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泰)安监管罚(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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