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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原告补齐材料后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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