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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山分局与杭州市萧**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局萧山分局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土处字〔2015〕第17号土地行政处罚,本院在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局萧山分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局萧山分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市**山分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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