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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浙江金**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5)第3103288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浙江**限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绿城之江1号东区2幢南侧及东南侧对被其擅自占用的城市绿地130平方米恢复原状。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城法罚字(2015)第3103288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浙江**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对被其擅自占用的绿地恢复原状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城法罚字(2015)第310328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责令恢复被占用绿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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