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单荣芬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应金*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杭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桑**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章**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应金*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邵**与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彭**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