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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杭**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单荣芬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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