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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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