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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彭**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西住罚决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彭*恢复杭州市西湖区求智巷5号2幢3单元106室阳台及厨房门边被拆除的墙体、恢复两卧室之间及厨房与卫生间之间被拆除的墙体,并缴纳罚款900元及加处罚款9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西住罚决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彭佳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西住罚决字(2015)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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