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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杭州海关与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华**杭州海关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杭关缉查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陈**缴纳走私货物等值价款104942.19元。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关缉查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杭关缉查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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