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杭西卫医罚(2014)4029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潘**缴纳罚款3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杭西卫医罚(2014)40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潘国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杭西卫医罚(2014)4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