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4)第11035131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祝**清除未经批准设置的招牌(共计面积31.16平方米)。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城法罚字(2014)第110351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祝锋*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清除未经批准设置的招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城法罚字(2014)第11035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清除未经批准设置的招牌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