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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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