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应金*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杭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孙**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陆**与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桑**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章**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应金*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杭**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