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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连山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连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连山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连山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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