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诉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海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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