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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长**限公司与杭州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长**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杭州物**限公司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长**限公司于同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年7月20日收到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烟台长**限公司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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