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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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