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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经济合作社与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土行罚[2015]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奉土行罚[2015]7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篮球场和晒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282平方米,村庄用地265平方米。依照《奉化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三)规定,占用耕地属于违法情节严重;依照《奉化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四)规定,占用村庄用地属于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收费标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对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要按现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标准的两倍收取”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奉化市**经济合作社作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7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根据违法情节严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82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罚款(每平方米80元),计2256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65平方米村庄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650元;共计25210元。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决定的依据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案件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用地现状图等。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后于2015年4月28向被执行人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向被执行人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事先向被执行人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奉土行罚[2015]78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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