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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宓小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沈**、沈**、沈**、邢**、宓小花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判令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慈土资执法[2012]观字第14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后续行政执法程序到位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提供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本案涉及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的农村集体土地,而五位起诉人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集体土地的主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远未达到过半数这一条件,故起诉人沈**、沈**、沈**、邢**、宓小花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沈**、沈**、沈**、邢**、宓小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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