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源局与董**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嵊州**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嵊土资罚字(2015)275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董**非法占用的土地1545平方米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15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3729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案受理后,本院已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绍*行审字第257号行政裁定,准予对董**在非法占用的15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准予对董**欠缴的罚款人民币37290元予以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人民币7290元,其余因经济困难暂不能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原由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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