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新卫医罚(2014)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绍*执非字第75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能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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