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受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义公行决字(2010)000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依法审查义信法[2008]11号周一行动(截访)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三、判令被告消除违法案底、黑名单;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要求依法审查义信法[2008]11号周一行动(截访)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以及消除违法案底、黑名单,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与被诉人义乌市公安局并无关联。黄**要求依法撤销义公行决字(2010)000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请,因黄**曾于2012年9月21日承诺就该处罚一事放弃提出任何诉求,现黄**重新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