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张**与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义乌市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诸暨**管理局与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义乌**管理局与邵*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虞区分局与绍兴上**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绍兴市**虞区分局与上虞区崧**作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联盟与浦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