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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上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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