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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虞区分局与上虞区崧**作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虞土资监[2015]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上虞区崧厦镇章家村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10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崧厦镇章家村集体土地600平方米进行填建筑垃圾建道地及村道路。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60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人民币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作出的虞土资监[2015]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上虞区崧厦镇章家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等身份证明材料,故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将上虞区崧厦镇章家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处罚对象存在事实不清,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尚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作出的虞土资监[2015]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虞区分局作出的虞土资监[2015]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60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人民币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由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绍兴**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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