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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管理局与邵*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知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邵*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院,由上诉人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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