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知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邵*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院,由上诉人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张**与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义乌市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诸暨**管理局与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嵊州市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虞区分局与绍兴上**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绍兴市**虞区分局与上虞区崧**作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