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樑诉被告嵊州市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经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诸暨**管理局与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嵊州**源局与嵊州市**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执行裁定书
绍兴市**督管理局与邓**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与武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虞区分局与绍兴上**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义乌市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