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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嵊州市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樑诉被告嵊州市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行政争议已经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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