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嵊州**源局与嵊州市**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嵊州**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嵊土资罚字(2015)118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嵊州市**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208m2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地面予以强制拆除;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624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案受理后,本院已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绍*行审字第182号行政裁定,准予对嵊州市**民委员会违法建造在嵊州市崇仁镇坑口村208m2基本农田上的水泥地面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嵊州**源局组织实施。准予对嵊州市**民委员会欠缴的罚款人民币6240元强制收缴,由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对收缴罚款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应缴的罚款已于本案受理前的2015年6月17日缴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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