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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督管理局与邓**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绍柯市监钱清工商罚字(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6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绍柯市监钱清工商罚字(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底6月初在淘宝网注册了一网店,网店名称为“珂宝贝婴幼儿用品店”,网名为“wrfdlq”,网址为:http://shop66479496.taobao.com。该网店主要销售“PAWINPAW”牌童装童鞋。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为此,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国务院令第358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侵权行为;二、没收扣押的标有“PAWINPAW”字样的男女童运动鞋休闲鞋9双,女童花边领毛衣开衫线衫2件,男童休闲格子衬衫2件,男童衬衫领假二件套毛衣2件,女童彩条大熊毛衣7件,女童加厚绒印第安风格牛仔裤8条,男童正品休闲裤长裤子4条,p家正品可拆帽针织背心连衣裙4条,女童糖果实惠打底裤15条,女童白褶裙边短袖T恤6件,男童方领长袖格子衬衫2件,彩色条纹毛棉短袖T恤3件,漂亮打底裤5件,男童背书包短袖T恤2件,男童满身LOGO长袖T恤2件,男童小熊针织背心2件,女童超漂亮短裙蕾丝裙5件,女童天鹅绒漂亮卫衣套装2件,男童条纹T恤4件,漂亮休闲蕾丝领T恤3件,女童上衣5件,裤子8件;三、罚款168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5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缴纳罚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柯市监钱清工商罚字(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柯市监钱清工商罚字(201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68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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