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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源局与金华市**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澧*)第3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5日,金华市**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澧浦镇赵村和新埠头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金东区澧浦镇赵村和新埠头村西南侧;四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至调查为止,建设用地面积2592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430平方米、水泥地面积3252平方米、绿化面积150平方米,水塘面积1716平方米,施工地面积14378平方米;至调查时止,工程已基本建好,该地块土地类别为旱地、林地、果园、农村道路等,在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华市**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592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赵村(21333平方米)和新埠头村(4593平方米)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金华市**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259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5926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259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5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澧*)第3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澧*)第31号《金华**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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