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4日,本院收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源)第04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责令金华市**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1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棚等内容,但本案被申请执行人为施**,金华市**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主体错误。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