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环境**翔工贸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金**审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罚款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