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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31日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第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09年初,方*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塘三村原绸布厂地段的土地上未依法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该地段为金东区塘雅镇塘三村集体土地,地块四至:东至公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山坡。到调查时止,已经建好房屋4幢一层36间,用于来料加工的生产厂房。经现场勘测,总用地面积624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86平方米、水泥地面积1481平方米、钢棚面积4247平方米,其土地类别为设施农用地6236平方米、园地面积10平方米,在金东区塘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设施农用地6236平方米、园地面积10平方米。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方*将非法占用的624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塘雅镇**济组织。2.责令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62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方*非法占用624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貮仟叁佰玖拾陆**(u0026yen;162396)。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及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貮仟叁佰玖拾陆**(u0026yen;162396)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3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7日,金华**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第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第1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1、2项内容由金华市金*区塘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3项内容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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